强社会治理、守粮食安全,河南准备这么做
摘要:为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突出我省作为全国口粮大省的优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促进粮食就地就近转化,形成粮食生产、粮食储备和口粮需求相匹配的粮食产业布局;
《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和《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强社会治理、守粮食安全,河南准备这么做
社会治理如何精准破题?粮食安全怎样筑牢根基?10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给出答案。《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和《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两部法规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我省高效能治理和粮食安全保驾护航。
河南出台全国首部有关社会治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共9章75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层基础建设、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等方面,让治理效能直达民生“最后一公里”。据悉,目前社会治理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该《条例》作为创制性立法,是全国首部关于社会治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条例》专设“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一章,对加强社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畅通公众诉求表达通道、加强智慧服务建设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社会治理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固根本,持续抓好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条例》提出,深入推进“五基四化”,明确“推行‘党建+网格+大数据’治理模式”,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基层治理队伍、基层治理机制、基层治理网格、基层治理平台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活力,对村(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服务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巡防队员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作出规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条例》还针对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重点风险防范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建立健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反电信网络诈骗、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管理,对政治安全风险防范、金融风险防范、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监督管理、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和新业态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在“诚信建设”一章,《条例》重点对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等内容加以规范,为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法治和信用环境。
建立对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机制
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共10章65条,分为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等方面,构建起全链条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在粮食生产方面,《条例》聚焦耕地和种子,作出明确规定:应当分类、分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质改造,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种子储备制度,提升供种保障能力。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调动产粮大县种粮积极性。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制度,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条例》明确,完善粮食储备运营管理机制,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设区的市、县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储备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开;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和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提高政府粮食储备科学管理水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相关财政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河南作为全国小麦核心主产区和交通区位优势明显的省份,《条例》注重发挥其在粮食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条例》在“粮食流通”章节规定:加强小麦交易平台建设和小麦大数据中心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的粮食资源配置枢纽,主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发挥交通运输枢纽优势在粮食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完善公路、铁路、水运相互衔接的多式联运物流体系。推动内河港口建设,支持粮食航运码头建设,畅通淮河、沙颍河、贾鲁河等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鼓励企业建设粮源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设施和产业园区。
为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突出我省作为全国口粮大省的优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促进粮食就地就近转化,形成粮食生产、粮食储备和口粮需求相匹配的粮食产业布局;鼓励粮食种植、加工与旅游、教育、文化、科普、休闲、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粮食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创建小麦、玉米、稻谷、花生等大宗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开展品牌宣传和产品推介。
为稳定粮食市场,做好粮食应急状态应对,《条例》专设“粮食调控”“粮食应急”章节,在“粮食调控”章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明确为了调控粮食市场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在“粮食应急”章节,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记者 董艳竹)
责任编辑: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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