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 法院判赔495万元
摘要:以原告165万元预期利益损失为基数,综合考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26864元。
新华社广州4月21日电(记者 杨淑馨)2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害“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德某科技公司等七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销毁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26864元。
原告赛某公司是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企业,自主研发的“虚拟数字人”技术已实现规模化商业应用。原告针对涉案源代码、数据库表文件等关键信息,建立了签订保密协议、数据库私有化部署、分级权限管控、加密通信传输的全流程保密体系。
被告付某等五人曾系原告“虚拟数字人”项目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研发人员,在职期间可直接接触、掌握涉案技术秘密。德某科技公司曾与原告就“虚拟数字人”项目开展采购磋商,但未达成项目合作。2024年9月,付某等五人集体离职后迅速入职德某科技公司。同年11月,原告发现德某科技公司上线了与己方“虚拟数字人”互动平台高度相似的网站,其全资子公司德某智能公司亦以“AI交互数字人”等同类产品对外推广。
经技术比对,被告相关产品源代码、数据库表信息与原告技术秘密高度相似,相似度超过90%。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七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技术载体,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案“虚拟数字人”源代码及数据库表文件为自主研发形成的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与价值性,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付某等五人违反保密义务,通过内网穿透、电子侵入等非法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用于开发侵权软件,主观恶意明显。
德某科技公司在与原告就“虚拟数字人”项目开展采购磋商未果后,短期内集中招录原告负有保密义务的前核心员工,明知或应知涉案信息存在侵权风险,仍未履行合理注意与防范义务,放任并利用侵权成果开展同类竞争业务。德某智能公司作为德某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明知项目存在侵权隐患,仍以自身名义推广,与其他被告形成分工协作、意思联络清晰的共同侵权链条。
法院认为,七被告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原告涉案技术秘密,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被诉产品与原告核心技术高度重合,直接抢占市场机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原告165万元预期利益损失为基数,综合考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26864元。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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