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发布通告:严禁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违规取水
摘要: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规定,非消防救援、消防演习动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关于禁止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通告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设施安全和城市供水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政消火栓属于消防专用设施,仅限扑救火灾、消防演练等消防活动使用。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通过专用定点取水设施取水,实行计量收费,不得擅自从消火栓取水。擅自取水的,视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规定,非消防救援、消防演习动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市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将依法对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保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请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抵制违规取水行为,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
特此通告。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驻马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6年9月1日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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