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4年10月28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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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未登记 担保人过错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28 11:49:56  

田春华

       法律规定用房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是否能够断定担保人就无需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1022,确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担保人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主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13819,张某借刘某现金20万元,约定期限1个月,月息4分。周某用其房产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但没有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张某借款后一直未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张某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由于该房产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成立,因此原告刘某不能要求周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鉴于刘某和周某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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