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收回上蔡县昊华集团有限公司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已下文依法收回上蔡县昊华集团有限公司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收回范围:宗地一:上国用(2010)第2628601号地块,面积为60318.20平方米(折合90.4亩),四至:东至骏化污水处理厂,西至化肥厂家属院,南至生产路,北至兴业路。宗地二:上国用(2013)第2628622号地块,面积为21071.0平方米(折合31.6亩),四至:东至五龙源路,西至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南至富强路,北至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上蔡分公司。收回依据:《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上蔡县电业局化工集团二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上政土[2017]65号)。
涉及以上地块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我局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同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补偿后办理注销手续。土地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理由。
联系人:徐 伟 周军伟
联系电话:0396-6966932
上蔡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