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8年10月22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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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作弊

发布时间:2018-10-22 08:55:12  

 利用无线电作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对抓获的作弊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对查获的作弊设备和工具依法予以收缴,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考试作弊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上世纪90年代出现利用无线电设备考试作弊的现象以来,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相关考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无线电监管技术优势,通过健全机制、加强宣传、采取多种技术手段等积极协助考务部门对利用无线电设备考试作弊行为进行严密防范和打击,工作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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