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8年11月01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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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会员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8-11-01 08:15:19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会员单位讨论、协商制定,是全体会员单位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共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公约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质量第一、服务至上为原则,倡导恪守商业道德,强化洁身自律,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驻马店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所有会员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驻马店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证”、“照”齐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开发经营,不得在资质申请、延续、核定和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以及日常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挂靠、借用、转让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限定的建设规模开发建设,不越级开发与经营。

第七条 倡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在项目宣传推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售房或含有销售内容的广告;

2.销售广告未按规定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3.销售广告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

4.销售广告中含有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承诺内容;

5.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含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6.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存在价格、面积等欺诈现象;

7.商品房广告涉及虚假装修装饰内容;

8.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

9.广告中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在租赁推广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租赁广告未按规定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代理租赁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2.租赁广告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

3.租赁广告中含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4.租赁广告中存在价格、面积等欺诈现象;

5.租赁广告中涉及虚假装修装饰内容;

6.租赁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中,要严格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合法合规预售、销售。

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

2.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将预售款挪作他用;

3.委托没有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

4.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

5.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6.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部门备案;

7.未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明示“五证”;

8.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9.经确认存在捂盘惜售行为;

10.售房过程中雇佣人员冒充购房者制造紧张气氛或发布虚假供应、库存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应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清晰、明确,且公平、公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显失公平;

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房屋买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3.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

4.企业延迟交房且不按合同支付买房人延迟交房补偿;

5.交付物业时项目有甩项,或仍使用临时水电,或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6.未经房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

7.在交付住宅物业时,拒不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违规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9.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商品房交付后,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复核属实的质量问题不予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商品房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租赁,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租赁违法建筑或商品房,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3.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4.商品房租赁合同及补充约定显失公平;

5.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6.商品房租赁后,又将其抵押、转让,未提前通知承租人;

7.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物业交付使用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履行相应责任,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3.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4.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5.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6.未按规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移交物业档案材料、物业管理用房;

7.对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及召开未给予支持;

8.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利益;

9.未按要求缴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10.擅自处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行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约,并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及时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纠纷,避免因劳动合同纠纷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全体会员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节水、减排措施。

第十六条 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驻马店市房地产业协会每半年将对全体会员单位及企业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履约情况将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第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公约的会员单位,市房地产业协会将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及个人,市房地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取消行业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违反有关法律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着“签署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凡签署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自律条款;退出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或不签署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如有补充或完善,由市房地产业协会拟定补充条款,由会员单位另行签署。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驻马店市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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