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奖举报类型和承办单位
(一)工地(含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包括:未按照要求设置围挡、物料未覆盖、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控尘、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等。
承办单位:建筑工地由市住建局负责,道路工地由市交通局负责,水利工地由市水利局负责。
(二)“黑车”(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非法清运建筑垃圾。
承办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三)在城市建成区焚烧垃圾、树叶等。
承办单位:市城管局
(四)违规进行散煤加工、私自设置散煤销售点。
承办单位:市工商局
(五)在城市建成区违法使用散煤,燃煤散烧。
承办单位:市工商局
(六)超高、超宽、超载、超速货运车和超标重型车辆进入城区,不执行密闭运输规定造成抛撒;机动车排放黑(蓝)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非道路车辆拒不执行绕行、限行规定。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七)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
(八)擅自建设、运营黑加油站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未按要求错时生产。
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九)按规定要求执行错峰生产,企业拒不执行的。
承办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十)焚烧农作物秸秆。
承办单位:市农业局
(十一)违规使用燃煤大灶,没有安装或没有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和其他餐饮行业。
承办单位:市城管局
(十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决定。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十三)擅自建设、投产国家明令禁止的、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或被依法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十四)工业企业不正常运行或擅自拆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十五)新、扩、改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十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十七)私设暗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十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十九)禁养区进行畜禽养殖的(小规模散养户,不具备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粪污直排造成污染。
承办单位:市畜牧局
在禁养区进行畜禽规模养殖的和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导致废弃物渗出泄露,造成环境污染的。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二十)在建规模化养殖场粪污直排,造成环境污染的。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对病死畜禽和染疫畜禽不按规定处理的。
承办单位:市畜牧局
(二十一)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相关部门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拨打环保举报投诉电话:12369或0396-2816952;
(二)登录市环境监察支队官网:“http://www.zmdshjjc.com/”12369平台;
(三)微信公众号搜索:环保举报管理平台;
(四)邮寄信件或直接到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支队12369举报中心)举报。
地址:驻马店市解放大道529号三楼市环境监察支队12369投诉中心,邮编:463000。
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公室统一受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受理举报后,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向承办单位派发转办单进行转办。
第四条 调查核实
接转办单后,承办单位应立即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公室反馈《驻马店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及调查处理相关文书。
第五条 奖励金额
(一)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1类、第3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2类、第5类、第19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600元奖励。
(三)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4类、第6类、第7类、第9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700元奖励。
(四)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8类、第10类、第11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800元奖励。
(五)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20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900元奖励。
(六)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13类、第15类、第17类、第18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第六条 奖金发放
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公室受理的有奖举报,奖金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统一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工作人员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并为其保密。
(三)举报奖金可采用到指定地点当场领取、银行转账、微信支付、话费充值等方式支付。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税金。
(五)相关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驻马店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驻马店市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
第七条 奖金受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指定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举报反映的情况应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5.对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提供下列情况:
1.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3.同一举报有多个奖励等次的,按最高等次奖励。
4.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5.超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类型,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认定,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6.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鼓励环保系统内部干部职工及其家属进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但不发放奖金,只在本系统内部进行通报表彰,个人在评优评先时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五)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间。
(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
第十一条 有奖举报资金来源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处罚扣减县区财力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