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8年12月15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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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15 08:57:35  

本报讯 (记者 闫海峰)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日前,我市出台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各县区、乡镇(街道办)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的市直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县处级及以下)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涉及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书面检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纪律处分。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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