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8年12月20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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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8-12-20 09:21:01  

 强化监督监管 规范经营行为

我市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

今后购房资金交给指定银行企业符合条件后方能申请使用

本报讯 (记者 马国省)近日,记者从市住房管理中心获悉,为有效化解商品房预售资金潜在风险,保障预售资金合理使用,防止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后续建设和配套设施资金不足、出现延期交房甚至烂尾现象,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开发企业规范合理使用预售资金,我市出台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了规范,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通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原则、适用范围和测算标准进行了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市中心城区内新建商品房在建项目的预售资金均纳入资金监管。市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房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通知》规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幢为单位,一幢设立一个监管账户,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建设单位管理费及法定税费等有关工程建设费用。

《通知》明确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后止。新建商品房在建项目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注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目前,我市具备预售资金监管资格并已在监管部门备案的银行达10家,分别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农商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应在已备案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并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要件,到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缴款通知书,到指定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回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监管项目进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工程进度申请使用资金。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到项目现场核查以后,符合用款条件的,准予监管银行支付。监管项目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通知》对购房款何时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否全额监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缴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订金、预付款、购房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款项。

《通知》明确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条件,建设项目达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后,主体结构完成,水电安装、内外粉刷完毕,门窗、电梯安装完毕,外墙涂料粉刷完毕,达到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备案和完成首次登记等六个资金使用节点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根据《通知》规定,自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40%;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70%;单体工程竣工交付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行为,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以来,预售资金监管信息(预售证号、小区名称、楼号、监管银行、监管账号等)要求在售楼部现场公示,并每周在《驻马店日报》、互联网站公示本周预售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相应预售资金监管信息。

企业出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通知》规定,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计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增加预售资金监管总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等违规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其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停止其网上签约备案,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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