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汤 桦 通讯员 王树恒
本报讯 “我真是太冤枉了!好心捎李国清回家,出了车祸我还得赔偿他5.56万元钱,我到哪儿讲理去……”近日,正阳县大林镇村民赵大石向记者诉苦。
今年5月20日晚8时,正阳县大林镇小李村村民李国清从外地回家,到县城时天色已晚。路上,他碰见在亲戚家喝了酒,骑着摩托车回家的邻居赵大石。李国清让赵大石捎他回家,赵大石爽快答应。不料,当他们行至村庄路口时,摩托车撞到路边的桥墩上,造成李国清重伤。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李国清将赵大石告上法庭,要求赵大石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13.9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李国清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过错责任,但其明知道赵大石酒后驾车仍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其选择将自身置于不安全的境地,对于其自身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酌定减轻赵大石的赔偿责任。
最后,正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赵大石赔偿李国清5.56万元。
对此,法官提醒:做好事要量力而行,莫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