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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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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编织海外反腐网

不让美澳加成贪官“避罪天堂”

发布时间:2014-11-28 07:48:19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仍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困难。一些国家对于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26日,外交部举行中外媒体吹风会,介绍我国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有关情况。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表示,呼吁世界各国与中方共同努力,避免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为海外追逃“铺路”30余年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表示,当前,腐败犯罪跨国性特点愈加明显,各国只有通过全面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加强司法协助、引渡方面的合作,才能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

自上世纪80年代,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即开始与有关部门配合,办理国际追逃追赃案件。截至今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生效)。徐宏说,西方发达国家系中国罪犯外逃主要方向之一。中国先后与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意大利、葡萄牙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比利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今年初以来,我们已经完成10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徐宏说。今年10月,中美双方同意推动在调查、追踪、冻结、追缴、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重点追缴和返还腐败犯罪资产。

外逃避责是痴心妄想

徐宏说,受社会制度、司法制度等影响,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仍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困难。一些国家对于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一些外国法官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了解,而作出不予引渡或者遣返的判决。

“克服这一障碍,首先要求这些国家增强政治意愿,摒弃偏见。我们也要与这些国家加强沟通,探讨务实、可行的合作方式与途径。”徐宏说。

徐宏说,目前我国与美国之间比较大的障碍是两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在很多国家,没有引渡条约并不是障碍,双方可以基于互惠开展各自法律合作。但美国情况不同,美国法律规定只有在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情况下才能开展合作,即使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国也认为不能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徐宏说,中方曾向美方提出可否签订引渡条约,“但美国似乎没有准备好”。在此情况下,只能采取其他变通方式,比如遣返,或直接在美国起诉,让犯罪嫌疑人在美国受审等。

徐宏说,中国早就和澳大利亚签订了引渡条约,中国已通过,但澳大利亚议会尚未批准。他透露,习近平访问澳大利亚时双方也谈及此事,澳大利亚表示要加快批准。希望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中国外逃腐败分子较为集中的国家,与中方共同努力,强化司法合作,携手打击跨国腐败犯罪,避免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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