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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1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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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信访局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01 08:15:59  

 

驻马店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

 

  

 

按照驻马店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要求,定于每年121日到1210为年度集中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日。集中征集日期间,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市委、市政府及全市信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委群工部(市信访局)将及时整理提交相关部门改进工作。集中征集日过后,长年常态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时间为全年法定的工作日时间。来信请寄:驻马店市信访局办信科,邮编:463000。来电请拨打电话:2600529

中共驻马店市委群众信访工作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41127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事项登记

坚持来访必登,由工作人员及时将信访事项信电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全面客观。

二、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对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市直行政机关或县区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意见或处理(复查)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意见;或者处理(复查)意见未落实到位,县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工作职责的信访事项。

(四)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来市申请复核的或反映县区人民政府复查机构和市直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受理复查申请的事项。

(五)实行“一单式”信访诉求逐级办理机制,信访人持有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逐级在信访诉求单上签字确认无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六)需市级人民政府及市级行政机关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七)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省信访局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

(一)应当但未经县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复查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期限内的事项。

(四)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事项不再受理范围

(一)已经省、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二)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三)信访诉求在20055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

五、信访事项通报和责任追究

(一)市信访局每月向各县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市直各部门通报越级上访情况。

(二)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通过实地督办、“点对点”通报、重点约谈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对确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众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县区和市直行政机关要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驻马店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4121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4114

 

市信访局有关负责人就我市启动依法逐级走访工作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按照省信访局的统一部署,从121日起,全省将全面实施依法逐级走访工作,实行“一单式”工作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为详细了解我市依法逐级走访工作展开情况,近日记者专题采访了市委群众信访工作部(市信访局)有关负责同志。

记者:什么是依法逐级走访?

答:依法逐级走访是指信访人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诉求,未经下级处理的信访事项上级不予受理办理。

记者:实行依法逐级走访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行依法逐级走访是为了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依法逐级走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凡初访反映诉求无驻马店市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的,接待单位工作人员应引导来访人到基层填写。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应当直接受理的信访诉求,原则上乡级办结不超过7日、县级复查不超过1个月、市级复核不超过2个月。逐级办理过程中,上级信访部门不再受理越级上访反映的问题。

记者:信访人应如何依法逐级走访?

答:简单地说:就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诉求。其核心就是必须一级一级反映问题,相关单位必须一级一级解决问题或代理群众解决问题。

记者:乡、村两级如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答:比较简单。1.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并在驻马店市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上填写处理情况及当事人意见。2.不能当场协调答复的重要复杂事项、符合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原则上村(社区)调解信访事项不超过5日,乡镇(街道)办理信访事项不超过7日。3.不符合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不进入信访程序,引导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诉求,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及法定期限办理。4.不在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范围内或本级政府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同时将群众诉求递交到上级有关部门,由上级有关部门转相关部门办理。

记者: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来访的方式有哪些?

答: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来访的方式主要包括:1.符合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按《驻马店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2.不符合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不进入信访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规及法定期限办理。3.需由乡镇(街道)或职能部门先行处理的信访诉求,应在5日内转送到相关的乡镇(街道)或职能部门办理。4.不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或本部门无权解决的,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引导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诉求。

记者:县区信访部门如何处理群众来访合理诉求?

答:1.群众直接到县区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应按问题性质在5日内直接转送相关乡镇(街道)或职能部门办理。2.群众对乡镇(街道)或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属于垂直管理单位的,告知信访人向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不属于垂直管理单位的,按照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办理。3.重大复杂问题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确定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4.政策性问题及重大复杂问题协调无果的,应及时报党委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记者:如何处理不符合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群众来访?

答:第一,明确告知来访人不能进入信访程序。第二,符合法定程序的,引导来访人走法定程序。第三,及时登记,将来访情况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记者: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多方面内容如何办理?

答: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接谈人员要记录清晰完整,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办理,并按照相应程序分别给予答复。群众持驻马店市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上访反映的诉求与所记录内容不一致时,按新的诉求办理。

记者:市委群众信访工作部(市信访局)受理群众反映的哪些信访事项?

答:具体讲,应接待受理的有以下七种情形,简称“七接”:1.对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2.已经市直行政机关或县区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意见或处理(复查)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3.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意见,或者处理(复查)意见未落实到位,县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工作职责的信访事项;4.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来市申请复核的或反映县区人民政府复查机构和市直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受理复查申请的事项;5.实行“一单式”信访诉求逐级办理机制,信访人持有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逐级在《信访诉求单》上签字确认无权受理的信访事项;6.需市级人民政府及市级行政机关协调的“三跨三分离”(注:“三跨”是指跨地区、部门、行业;“三分离”是指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7.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省信访局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对以上七种受理情形,群众要持诉求单逐级走访。信访部门要在诉求单里填写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做好交办督办等工作,推动问题解决。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要在诉求单里填写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问题。

记者:市委群众信访工作部(市信访局)不受理群众反映的哪些信访事项?

答:具体讲,不接待、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有以下八种情形,简称“八不接”:1.应当但未经县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3.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复查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期限内的事项;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5.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6.已经省、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7.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8.信访诉求在20055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对以上八种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情形,各级信访部门都要给来访群众出具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并做好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

记者:有哪些措施来保障信访人的合理诉求?

答:依法逐级走访工作把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作为重点。一是用严格的工作程序来约束,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答复及书面文书。二是用有力的督察督办来保障。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将会进一步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情况的督察督办工作。对于不按照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同时,通过逐级建立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来督促检查考核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一步压实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

记者:对越级走访的信访人有哪些要求?

答:信访人没有依法逐级走访的,信访部门或信访机构工作人员要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信访人走法定程序;经教育疏导,不按法定程序走访,执意缠访闹访,扰乱信访秩序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关于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豫公通[2014]214号)等法规,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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