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李三仁、尚爱云夫妇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国家赔偿决定书,在这份决定书中,内蒙古高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宣告(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时,已明确告知李三仁、尚爱云有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已公开向李三仁、尚爱云夫妇道歉,李三仁、尚爱云表示接受。
决定书显示: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二、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三、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