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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8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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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实行首日 全市两级法院立案208件

发布时间:2015-05-08 08:21:05  

 

□晚报记者   李玉荣

本报讯 54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的首个工作日。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群众来访人数虽然增加了,但服务质量并没有下降,导诉、解答、登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法院立案大厅秩序井然。据统计,54,全市两级法院共立案登记208件,其中当场立案194件,当场立案率93.3%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群众反映“立案难”,一些法院还存在人为控制立案、提高立案门槛等现象。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该制度自201551起实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成立立案登记制改革领导小组

 

据该负责人介绍,针对实行立案登记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立案登记制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常务副院长和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协调和研究处理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实到位。

“提前制作诉讼文书样式,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该负责人说 ,各级法院同时印制了立案登记台账、诉讼材料接收清单、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等文书样式,确保当场登记立案、一次全面告知和补正制度能够顺利实施。

“细化登记立案的操作流程,方便当事人诉讼。”该负责人说。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还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不予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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