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14年最终翻案 国家赔偿决定书下达半年
贵州一公务员未领到赔偿金
专家称赔偿决定不执行少见
一起冤案“等待”了14年最终得以纠正。此后,国家赔偿决定书下达半年,赔偿金却迟迟未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的李义仍在等待。
李义是毕节市黔西县政府私房改造办公室原副主任。1998年,他被当地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检方在提起公诉时指控,李义在任职期间,通过模仿领导签名报假账、骗取房改户房款等方式,共贪污3.3万余元。黔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义构成了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李义对该判决不服,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8月 ,毕节市中院二审认定李义只构成贪污罪,涉案金额应为2.2万余元,并终审改判李义有期徒刑2年。李义依然不服,在狱中提出申诉。2000年,出狱后的李义走上了申诉之路。经过12年的申诉,2012年11月事情出现转机,毕节市中院改判李义无罪,案件得到了最终的纠正。
案件得到纠正后,李义向毕节市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后者经过审查下达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李义16万元。李义认为赔偿额过低,向贵州省高院提出了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300余万元。2014年10月,贵州省高院最终认定李义的国家赔偿金额维持在16万元。
今年1月,李义凭借已经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向承担赔偿义务的毕节市中院提出了支付申请,但6个月过去了,至今没有收到这笔国家赔偿金。李义说,交了申请书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22天就办完,法院却迟迟不兑现这个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赔偿法》起草人之一马怀德认为:法院有义务在收到赔偿决定书之后,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赔偿金。
马怀德说,《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了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如同法院的生效判决。但能不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赔偿决定书所赋予的权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出了赔偿决定但不执行的情况比较少见。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