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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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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早夜市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5 10:44:50  

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市出台早夜市管理办法

早夜市开办者在收市后30分钟内组织完成场地清理工作

□晚报首席记者  李杨

本报讯   51日起至930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6时,收市时间为8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830分,收市时间为23时。101日至次年的430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630分,收市时间为8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8时,收市时间为22时。”近日,市政府印发《市中心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凡在市中心城区开办早夜市及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据了解,为充分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市中心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在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农副产品、出版物及文化用品为主的公共交易场所。

早夜市经营场所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办法》规定,需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早夜市的,其经营场所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场所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早夜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早夜市经营场所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开办早夜市须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另外,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或污水桶,随时清扫摊位周边垃圾,保证经营场地整洁。早夜市开办者在收市后30分钟内组织完成场地清理工作,做到无垃圾、无污水,保持经营场地的清洁卫生。

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经营者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缺斤少两,不准经销非法、盗版、淫秽出版物,不准赌博、测字、算命、行医卖药;不准践踏绿地树木和损坏、污染公共设施,不准乱扔杂物、乱倒污水。

经营者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早夜市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早夜市开办者或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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