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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2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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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部门出台新规 电信诈骗资金分三种情况返还

发布时间:2016-09-22 08:37:51  

 公安部等部门出台新规 电信诈骗资金分三种情况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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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起,由公安部、银监会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规定》明确电信诈骗资金冻结以溯源返还为原则,由公安机关区分3种不同情况返还,擅自返还或违反协助公安机关资金返还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银监会、公安部研究制定了该《规定》。

《规定》明确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等概念的内涵定义,指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资金。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职责、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资金查询、冻结、返还工作,并就执行中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

《规定》还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擅自返还或违反协助公安机关资金返还义务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返还冻结资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内进行,警方将与事主当面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不会通过电话索取事主账号、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返还冻结资金,更不会收取任何“手续费”“保证金”“押金”等,请广大群众在提高警惕的同时,全力配合警方工作。

中国银监会和公安部还联合发文,要求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查明的冻结资金,及时返还人民群众,并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返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冻结资金有望3日内返还被害人

20日,中国银监会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查明的冻结资金,及时返还人民群众,并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返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而银行则是“挽救”被害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

《规定》明确了返还工作原则、职责,返还条件、程序和方法以及被害人的义务。

《规定》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能够现场办理完毕的,应当现场办理;现场无法办理完毕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公安机关提醒群众,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被骗,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信息。

对非法倒卖银行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严厉打击。

具体返还方式

《规定》明确,冻结资金由公安机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

1. 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2. 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3. 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

按照比例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

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继续冻结;公安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冻结期满前依法办理续冻手续。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启动新的返还程序。

成效

首家电信诈骗查控中心冻结资金超11亿元

20日上午,全国唯一公安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查控中心(以下简称“查控中心”)正式揭牌。

今年1月,经公安部授权,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该查控中心,主要承担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账号查询、止付、冻结以及通信工具的查询、封停等工作,为全国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查控资金流、通信流支撑。

截至目前,查控中心已冻结全国涉案账户40余万个,冻结资金11亿余元;通过工作减少群众损失18亿余元;关停涉案手机号码13万余个、400号码近3万个,处理伪基站假链接1万余个。

北京警方介绍,截至今年831日,全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同比下降21.65%,群众损失同比下降18.76%。其中境外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发案同比下降47.49%;群众损失同比下降42.38%。共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000余起,同比上升2.49%;抓获犯罪嫌疑人近千名,同比上升3.8倍。

20日,在发布会现场,12位遭遇电信诈骗的事主办好手续后,从查控中心民警手中领回部分被骗钱款,共700万元。

 

案例:被骗百万元  警方冻结账号追回数十万元

 

遭遇电信诈骗的赵丽回忆,去年底的一天,自家的固定电话响起,自称“湖北警察”的男子先后透露其涉嫌交通肇事、经济洗钱等多重罪证。“身正不怕影子斜”的赵丽开始并不相信对方的说辞,但经过114查询来电号码、看到网站上的通缉令后,赵丽就信了。

几天的时间里,多名“警察”轮番电话轰炸,还叮嘱赵丽不能透露给任何人。此事经“公安机关”帮忙处理后,她就可避免牢狱之灾。

赵丽回忆,她按“湖北警察”的要求,将笔记本电脑半闭合着,依照电话里的说法,将手指放在留存缝隙的付款确认键上。她几次想揭开屏幕查看对方所谓资产清查的操作流程,但均被通缉、判刑等字眼唬住了,就这样,钱被一笔一笔划走。

听说赵丽股市里还有投资,“湖北警察”在电话另一端开始新一轮的“洗脑”。“洗脑”不成,对方的语气变成恐吓,称赵丽隔天就会被抓,警方已掌握其全部信息。但只要她配合资产清算,即可自证清白,且清算后钱款会被如数返还,股票的亏空,“公安机关”也会补上。

此时,身旁的家人提醒,赵丽才意识到被骗。被骗走的百万元存款中,有自己攒的,还有老人的积蓄。这事儿让她羞愧难当。

一天前,接到查控中心民警电话时,赵丽难以相信。民警告诉她,经冻结不法人员诈骗时使用的账号,为其追回数十万元钱款。     

                                           (据新华社)

链接

三部门联合发文

公、检、法办案时可查“朋友圈”

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规范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都是电子数据。

不过,如果电子数据在收集、提取中存在瑕疵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朋友圈贴吧等信息皆属电子数据

 

这一名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显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它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电子交易信息以及文档、图片等电子文件。

同时,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可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且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有灭失或被篡改

电子数据可被冻结

 

虽然电子数据能证明案件事实,不过一旦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电子数据将不能再作为定案根据。当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存在瑕疵时,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否则也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规定》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解读

律师:此举弥补了法规空缺

 

对于电子数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它属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仲若辛告诉记者,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这与科技发展速度有关,同时也与电子数据收集、固定、鉴定和判断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此次三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办案,弥补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缺。

仲若辛称,当前高科技犯罪多发,其中往往涉及电子数据,如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很可能会因不及时提取导致证据灭失,甚至有可能因数据被篡改导致误判等。“一些犯罪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比如有疑犯把资料上传到云端,身上可以什么都不携带,只要找到一个网吧就可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犯罪。”仲若辛说。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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