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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5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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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幼女卖淫最少判刑10年

发布时间:2017-07-25 08:26:40  

 “两高”司法解释今日起实施

引诱一人卖淫即构成犯罪   组织10人以上卖淫可判无期

强迫幼女卖淫最少判刑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其中,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是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最少处10年有期徒刑。

1991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分子,1992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

近年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为此,最高法、最高检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作出的修改,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共十四条,分别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法刑四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罪质看,引诱他人卖淫,是让一个本没有卖淫意愿的人走上了卖淫的道路,而容留、介绍卖淫的对象,本身就是曾经卖淫或者是具有卖淫意愿的人。

因此,《解释》将引诱他人卖淫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分别对待,对于引诱他人卖淫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数的限定,即只要引诱一人卖淫即构成犯罪,而对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构成犯罪。 此外,《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组织卖淫人员累计10人以上,卖淫人员中有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5人以上,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等6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于725日起实施。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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