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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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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建议对共享单车押金立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12-21 08:18:13  

 继约谈7家共享单车企业、对酷骑公司发公开信后

中消协一月内第三次对共享单车问题发声——

建议对共享单车押金立法规制

昨天,中消协再度针对共享单车的问题发声,建议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进行立法规制。中消协还建议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据记者了解,这已经是中消协本月第三次针对共享单车公开表态。

 

问题 

矛盾集中在押金、预付费

 

今年初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

据报道,悟空单车、町町单车、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经营,未退还所收押金、预付费逾10亿元,涉及消费者数百万人。另外,易到约车拥有用户4000万,司机600万,收取预付费达60亿元。一度因资金运营困难,拖欠司机工资,造成消费者打车难、退款难、沟通难,引发群体投诉。

中消协表示,由于电子商务的对象广泛性、经营跨地域性、资金易得性、监管不足性等特点,一旦所收押金、预付费发生问题,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影响的广泛程度、社会反映的强烈程度,远超实体领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激化社会矛盾。

针对上述问题,昨天上午,中消协表态称,建议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这是继约谈7家共享单车企业、对酷骑公司发公开信后,中消协本月第三次对共享单车发声。

表态

应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建议,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行政部门许可。中消协表示,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建议采用不同管理制度。

中消协建议,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预授权”冻结。

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费途径,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而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保证保险、银行信托、第三人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收取。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用户预付资金,应当与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并在注册地开立用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用户要求查询相关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等。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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