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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9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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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法院借审理盗掘古文化遗址案进行普法宣传

发布时间:2018-04-19 08:41:28  

汝南县人民法院借审理盗掘古文化遗址案进行普法宣传

这堂“课”上得妙

□见习记者 倪迎娟 通讯员 蒋雷阳

本报讯4月16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某、李某盗掘古文化遗址一案,顺便给旁听的群众上了一堂保护文物的普法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汝南县三桥镇修路时,得知该镇余岗村卫生所后面的“刘庄寨遗址”有古钱币,遂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李某。2017年11月20日下午,两人来到汝南县“刘庄寨遗址”进行盗掘,挖到数枚古钱币和一枚铜箭头。经汝南县文广新局文物专家勘察,两名被告人挖掘的“刘庄寨遗址”是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属新石器时代古文化遗址。

被告人张某、李某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刘庄寨遗址”,破坏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汝南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结合辩护人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庭上,法官宣读判决书后,顺便告诉旁听的群众:“古文化遗址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是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是无价瑰宝。对古文化遗址进行保护,不仅是每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还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我们应该尊重自己的文化,保护我们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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