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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5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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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出新规 未缴满15年可延长缴费

发布时间:2018-09-05 07:20:28  

□晚报记者 苏莉

本报讯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补缴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 根据省人社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市将调整社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延长缴费。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补缴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

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留用结束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通知》规定延长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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