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机构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养老机构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养老机构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4.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养老院的疏散楼梯尽量采用环形走道和外廊设计。
5.失能或半失能的老年人应优先安排在便于疏散的地点。
1.养老机构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养老机构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养老机构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4.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养老院的疏散楼梯尽量采用环形走道和外廊设计。
5.失能或半失能的老年人应优先安排在便于疏散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