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摘要: 文 武阵阵春风迎面来,又到植树好时节。许多地方纷纷组织干部群众参加义务植树造林活动,这本是一项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大好事。但我们却看到,在个别地方却只重数量、不重质量,致使“年年植树
文 武
阵阵春风迎面来,又到植树好时节。许多地方纷纷组织干部群众参加义务植树造林活动,这本是一项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大好事。但我们却看到,在个别地方却只重数量、不重质量,致使“年年植树不见树,岁岁造林不成林”,把植树造林变成了“植数造零”,白白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除了形式主义作怪、组织不严密、措施没落实、方法不科学等因素之外,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其主要表现为:有些人淡化、漠视和亵渎自己应尽的义务,把植树造林看做是林业部门的事儿,不愿意参加植树造林活动,或者只负责完成植树任务的数量,并且在植树时不按要求进行,为了图省事采取“简易方法”栽植,成活率极低,便出现了“春天种、夏天黄、秋天死、冬天进灶膛”的现象。对此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纠正。
每年3月12日是我国的植树节,这是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的。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议,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指出,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1984年9月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总则中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从而把义务植树造林纳入了法律范畴。
由此可以看出,植树造林不仅仅是林业部门的事情,同时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中,广大干部群众务必要提高觉悟,端正态度,真正尽到应尽的义务,不但要完成植树数量,做到应植尽植,更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挖抗、浇水、施肥、培土、加固等,并加强植后的管护工作,提高树木的成活率,使义务植树造林活动收到满意效果,达到预期目的。近年一些地方所采取的认管、认养与认建等方面的措施,不仅便于操作,还能增强人们养护树木的意识,正确领会义务植树的真正内涵,便于提高公民的绿化意识,也很值得大力提倡和推广。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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