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摘要:《消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网购、预付消费再戴“紧箍”□徐小防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消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网购、预付消费再戴“紧箍”
□徐小防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条例,该《征求意见稿》根据新《消法》实施2年来的实践,对《消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
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那么,《征求意见稿》中有哪些条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市民对此怎么看?为此,笔者梳理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亮点条例,结合市民遇到的真实案例,对此次《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
拆包后也可退货
市民袁燕平时喜欢网购,但网购最令她头疼的就是退换货问题。
“上个月我花了198元钱从网上买了一双凉鞋,收到后发现和图片不符,就想退货。但商家以鞋盒破损不符合完好无损的要求为由,拒绝退货。”袁燕认为,鞋子没有穿过,不影响二次销售,仅仅因为鞋盒破了就拒绝退货,难道商家卖的不是鞋而是鞋盒?
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起,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就正式走上台面。虽说新《消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争议。其原因在于消费者和商家对“商品完好”的理解不一致,如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也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被拆封。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并对“商品完好”给出了清晰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以上标准,不论商家以什么借口拒绝退货,都是不合法的。
商家短信“轰炸”或将终结
经常网购的市民都知道,如果你在一家店购买了商品,你的电话号码便成了商家推送商品的渠道。上新款了、打折促销,有一点儿动静,商家就会“热心”地往你手机上发各种信息。
“我手机上已经存了100多条类似的短信,最近收到的都是秋季新品上市的消息,想退订就得一条一条回复,烦死了。”市民陈洁如说,遇到这种“热心”的推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算了。最让人可气的是,有一次她网购了几件东西,然后就莫名其妙地收到许多推销保险的电话,她至今也没有弄明白到底是不是商家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愿意,这些“热心”短信将不能再出现在你的手机短信中。如果你遇到和陈洁如一样的情况,可以向商家提出要求或者向购物平台投诉。
办理预付卡后关门
商家应提前30天告知
“冲500元送100元”、“办理健身年卡送半年健身时间”……不知从何时起,办理预付卡成为大多数商家促销的一种方式。不过,随之而来的各种乱象也屡有发生。
“我在市置地大道附近的一家理发店办了会员卡,冲200元送100元。因为我平时很少打理头发,所以1年了钱也没有用完。”市民方小琴说,今年5月,那家理发店忽然关门了,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她会员卡内剩下的钱打了水漂。
其实,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对于预付款消费,新《消法》明确做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费用,还要承担预付款利息。
但从实践来看,这一规定过于死板,因此《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得十分详细。其第三十六条分五款,分别对预付款消费的合同内容要点、经营活动的变动、解约退款的要求细节做了规定。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其第四款规定: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如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应当提前30天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在此期间,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对金融、快递、物业等服务领域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责任编辑:fl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