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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贷款背债务 法院调解解纠纷

2019-01-11 08:58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x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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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讯 (记者 宋 玉)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一起因贷款引起的纠纷案件,被告杨某自愿于2019年1月31日前还清原告某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第三人徐某自愿对

 本报讯 (记者 宋 玉)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一起因贷款引起的纠纷案件,被告杨某自愿于2019年1月31日前还清原告某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第三人徐某自愿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0月10日,某银行以杨某逾期不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杨某接到法院传票后,怒气冲冲赶到法院,质问承办法官为何自己收到法院传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50万元。之后,杨某通过查询发现有人伪造其签名,虽然银行账目上显示是杨某本人取款,但笔迹不同,并不是其本人签字。原告了解到杨某的情况后,表示愿意配合,核实具体的取款人。很快,原告查到实际取款人是徐某,徐某也向杨某承认了银行贷款实际是他取的。

原来,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杨某的朋友徐某请其吃饭,饭后徐某拜托杨某帮忙贷款5万元。杨某当时心想5万元不多,二人关系又不错,而且徐某也有钱,遂随其到银行签字、照相。因吃饭时喝了酒,其签字最后到底怎么用的杨某表示并不清楚。事后,双方再未提及此事。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杨某才得知自己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从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贷款月利率为10.65‰,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贷款合同真实有效,杨某也开立了银行账户,原告依约向被告杨某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有效贷款合同的相对人,虽未能有效管理、控制其账户,但是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徐某是实际用钱人,徐某也愿意代为还款,于是在法院的调解下,杨某追加徐某为第三人,徐某为杨某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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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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