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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有效期延长两年

2019-04-16 1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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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7年《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发布以来,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自2017年《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发布以来,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上海证券报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保险市场深度融合,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监管部门决定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试点办法》有效期延长两年至2021年2月1日。

根据要求,试点地区的银保监局将根据《试点办法》要求,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加强区域保险市场监管,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跨京津冀区域经营主体是指,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跨区域经营是指,以上主体在其住所地以外的京津冀区域内经备案后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在京津冀省(市)已设立两家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指定一家省级分公司开展跨区域经营。

试点期间,鼓励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优先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保费收入计入业务所在地。

提出跨区域经营备案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自身发展规划;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内控健全,跨区域经营业务规范符合监管要求;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保险公司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等。

开展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开业满一年;已设置或指定专门的部门管理跨区域经营;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等。

自2017年试点以来,已有保险机构受益于此。今年年初,友邦北京分公司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及河北监管局批复,开始在天津市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筹建营销服务部。友邦中国这次获得的批复,就是基于现行关于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的相关监管政策和试点安排。

此外,自2017年开始,原天津保监局先后允许多家财产险公司及寿险公司的天津分公司开业。而彼时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开业审批均是由银保监会审批的,而非地方监管局。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或与允许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关。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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