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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知识问答(之四)

2019-05-28 10:33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郭永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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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的定义及其特征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1)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坐大成势;

(2)违规违法为黑恶分子入党、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

(3)怠于履行管理职责、为黑恶犯罪分子摄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参与黑恶企业经营、出资入股;

(4)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说情等。

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市黑恶势力线索举报方式:

电话:0396-2122603

短信:18568031338

电子邮箱:zmdshb2018@126.com

信件邮寄地址:市公安局1601室

责任编辑:郭永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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