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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交警大队曝光一批11月份醉驾案例

2019-11-27 14:40 来源:驻马店网 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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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11月01日16时50分许,李某峰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城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街南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驻马店网讯(本网记者 田瑞德 通讯员 张文明)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十分严重。饮酒后身体疲倦,触觉能力降低,往往无法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且无法判断距离、速度,非常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群众出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近期,平舆交警再次曝光一批醉驾案例,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

2019年11月21日21时40分许,安某乐驾驶豫S76E**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清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河南路西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292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安某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1.42mg/100ml。

2019年11月19日20时50分许,姜某伟驾驶豫Q28S**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收路中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280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姜某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8.34mg/100ml。

2019年11月18日13时19分许,付某喜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舆县郭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郭辛路2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辛店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后移交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272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付某喜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31mg/100ml。

2019年11月18日23时30分许,文某见驾驶豫Q17P**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城清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河北路与建设街交叉口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274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文某见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6.87mg/100ml。

2019年11月18日19时41分许,宋某狼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平舆县西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万路10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273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宋某狼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2.41mg/100ml。

2019年11月16日12时59分许,王某山驾驶无号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平舆县杨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马路3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HNRK2019SW1476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王某山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6.4mg/100ml。

2019年11月16日00时18分许,白某峰驾驶豫Q0R7**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城清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河北路中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郭楼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后移交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250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白某峰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9.28mg/100ml。

2019年11月15日19时33分许,张某彦驾驶豫A5K0**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黄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万路5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万冢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后移交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251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张某彦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6.43mg/100ml。

2019年11月14日22时50分许,周某驾驶豫QNS8**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城王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堂路中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246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周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3.35mg/100ml。

2019年11月12日22时45分许,薄某驾驶豫QPG1**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东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225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薄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70.34mg/100ml。

2019年11月11日23时05分许,冯某利驾驶豫Q6R9**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车舆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车舆大道中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210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冯某利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5.42mg/100ml。

2019年11月10日22时45分许,冯某斌驾驶豫A35E**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王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堂路中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192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冯某斌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90mg/100ml。

2019年11月10日15时53分许,孟某东驾驶豫QQC9**小型轿车沿张南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6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HNRK2019SW1404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孟某东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8.6mg/100ml。

2019年11月08日17时11分许,夏某军驾驶冀AA99**轻型普通货车,沿张南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8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183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夏某军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3.83mg/100ml。

2019年11月08日09时40分许,马某阔驾驶豫Q6W6**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工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业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HNRK2019SW1388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马某阔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

2019年11月07日14时47分许,越某福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舆县郭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郭射路22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HNRK2019SW1384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越某福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

2019年11月06日21时10分许,李某驾驶豫QWS5**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洪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洪河路东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175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李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57.93mg/100ml。

2019年11月05日22时17分许,张某强驾驶豫C598**小型面包车沿平舆县城工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业大道东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168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张某强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9.77mg/100ml。

2019年11月04日18时45分许,麻某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舆县东和店镇石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至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155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麻某礼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8.05mg/100ml。

2019年11月02日20时00分许,甘某锋驾驶豫QM32**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李屯镇黄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朱路1公里附近时,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李屯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2143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甘某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1.34mg/100ml。

2019年11月01日16时50分许,李某峰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城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街南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HNRK2019SW1334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李某峰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90.2mg/100ml。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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