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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公布 确保“老有所养”落到实处

2022-08-19 08:44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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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条例》颁布对进一步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行为,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驻马店网讯(记者 王冰之)“十四五”期间,中国老年人口将超过3亿人,从轻度老龄化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七普”数据显示,我省60岁以上老人有1796万,65岁以上老人有1340万,分别占常住人口的18.1%和13.5%,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8月15日,《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共九章八十七条,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新建城镇居住区、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给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方便更多老年人就近养老。

养老服务要想搞好,首先要保障用地。《条例》从源头抓起,在规划与建设上保驾护航。《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同时强调,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于建筑物低层,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配备室外活动场地,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颁布对进一步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行为,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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