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济源“手牵手” 深度相融的路该如何走?
摘要:在公共服务方面,鼓励洛阳优质中小学、医院在济源设立分校、分院,推动两地社保卡互通互用,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总的来说,洛济同城化不是简单的城市扩张,而是发展理念的深刻变革,是从“行政区经济”向“区域经济”的转变。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两岸便是洛阳与济源 新华社/图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特约观察员 谢丹
从古代河洛文化的发源,到现代工业体系的共建,洛阳与济源的联系从未间断。进入新时代,区域协同发展成为国家战略。
近日,济源召开示范区洛济同城化发展工作谋划推进会。洛济同城化,再次成为区域发展的焦点议题。
为何此时再提“洛济同城化”?
洛济融合发展理念,最早可追溯至21世纪初。
2003年,河南省政府首次提出“洛阳都市圈”概念,将济源纳入洛阳的辐射范围,标志着官方层面开始考虑两地协同发展。 2011年,河南省明确“推进洛阳与济源同城化发展”,“洛济同城化”被正式提出。
2021年以来,“洛济同城化”再次成为高频词汇。此次重提同城化,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考量。
国家战略层面的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要求沿黄城市加强协作,形成发展合力。洛阳与济源同处黄河沿岸,协同发展是落实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
省级战略部署的深化。河南省“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提升洛阳副中心城市功能地位,推动洛阳、济源深度融合发展”。2022年,《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再次强调“推动洛阳、济源深度融合”,将其作为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一环。
区域竞争格局的变化。随着郑州都市圈的扩容,洛阳面临“虹吸效应”挑战。通过推动洛济同城化,可以扩大发展腹地,增强区域竞争力,巩固洛阳副中心城市地位。
产业互补、服务互认……洛济牵手有基础
除了战略层面的考量,洛阳与济源的“牵手”,还有着很深的现实基础。
洛阳与济源地理相邻,市中心直线距离仅约50公里,具备同城化的天然地理条件。从文化渊源看,两地同属河洛文化核心区,历史渊源深厚,民间交流频繁,为同城化奠定了人文基础。
产业方面,两地产业结构既有重叠又有互补。洛阳的重型装备与济源的原材料、零部件可以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关系;洛阳的科技创新资源与济源的产业承载空间可以形成“研发—转化”联动。特别是,两地都在积极布局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具备共建产业集群的基础。
交通方面,现有的济洛高速、208国道等干线公路构成了两地的基本交通骨架。2021年实施的豫A、豫V、豫C牌照小型客车通行郑少高速、郑尧高速等8条路段免费政策中,包含了洛阳与济源间的高速路段,显著促进了两地人员往来。
公共服务方面,两地已实现公交卡互联互通,部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为同城化生活创造了条件。
不过,两地同城化发展仍面临不少困境。
比如,在机制体制上,尽管同属河南省管辖,但洛阳为地级市,济源为省直辖县级市,两者行政层级不同,在财政体制、规划审批、土地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两地公共服务落差明显,洛阳城市规模较大,在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资源方面明显优于济源。这种落差将可能导致济源高端人才和消费力外流,形成“虹吸效应”而非“辐射效应”;此外,还有产业协同深度不足、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解决。
洛济如何携手破难题?
面对以上问题,洛济如何携手破局?
第一,要建立高层级协调机构。
建议由省级层面牵头,成立洛济同城化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同时,建立两地党政主要领导定期会商机制,以及部门间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同时,联合编制洛济同城化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实现“多规合一”。
第二,要探索利益共享机制。
针对产业转移、项目共建等可能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建立科学的税收分成、GDP核算分享等机制。可借鉴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经验,建立跨区域投资、税收等利益分享机制。
第三,要加快公共服务相融速度。
将洛阳城市轨道交通延伸至济源列入省级规划,率先启动洛阳至济源的市域铁路项目。近期可通过开行城际公交快线、增加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时段等方式,降低两地通勤成本。在公共服务方面,鼓励洛阳优质中小学、医院在济源设立分校、分院,推动两地社保卡互通互用,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统一环境准入标准,联合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总的来说,洛济同城化不是简单的城市扩张,而是发展理念的深刻变革,是从“行政区经济”向“区域经济”的转变。这不仅将改写两座城市的发展轨迹,也将为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宝贵的“中原方案”。
责任编辑:姚想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170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