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新闻 天中

驻马店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6-06-30 16:51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明霞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2026年,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发布第一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督促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严守底线、诚信经营。

案例一:汝南县某炸鸡店(入网餐饮商户)操作间环境卫生脏乱差案

2026年6月3日,汝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入网餐饮炸鸡店操作间环境卫生脏乱差,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该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评析:保持加工制作环境干净整洁是食品经营的基本要求,脏乱差极易滋生细菌、霉菌,污染食品原料与成品,增加食源性疾病发生风险,严重威胁消费者的饮食健康。本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环境卫生不是“面子工程”,而是保障消费者健康的内在底线,必须常抓不懈。

案例二:新蔡县某卤菜店未落实“三防”设施、未留存并记录台账案

2026年6月1日,新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卤菜小吃服务店没有防蝇、防鼠、防虫设备,店内苍蝇较多,且未留存经营台账。该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评析:“三防”设施是阻断病媒生物污染的关键屏障,台账记录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重要环节。本案警示经营者,不可将“三防”设施视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忽视设施和台账记录,等同于为食品安全风险敞开大门,一旦发生问题将难以溯源追责。

案例三:上蔡县某食品门市部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及证明文件案

2026年3月2日,上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便利超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经过4月1日的复查,当事人仍未整改。该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进货查验是食品来源可追溯的第一道“防火墙”,绝非“形式流程”。本案警示经营者,不履行查验义务,就无法确保食品合法合规,一旦出现问题,既难溯源追责,也损害消费者权益,最终将影响自身经营安全。

案例四:驿城区某食品经营部以猪肉冒充牛肉及亚硝酸盐含量超标案

2026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驿城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熟牛肉标价35元/斤,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具的购货凭证显示,该批熟牛肉购进价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经检测,该批熟牛肉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且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依据相关条款,给予以下处罚:没收涉案熟肉29斤,没收违法所得8120元,并处罚款11880元。

评析:以假充真、超量使用添加剂,既欺骗消费者又危害健康。亚硝酸盐超标易引发急性中毒,而制假售假更是突破诚信底线。本案警示经营者,任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合规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案例五:西平县某粉条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1月14日,西平县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某粉条厂生产的粉条铝残留量实测值276mg/kg,超出国家标准(≤200mg/kg)。经初检和复检均确认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依据相关条款,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10100元,合计罚没10600元。

评析:粉条中过量添加含铝膨松剂会危害人体健康,长期摄入铝残留可造成慢性损害。本案表明,即使是家庭式小作坊,也必须严格遵守添加剂使用标准。经营者应确保计量准确,切勿因操作随意而触碰安全红线,合规生产才是生存发展之本。

责任编辑:徐明霞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