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学忠
因为开着农用三轮车轧着邻居家种的夏枯草而引起了一桩血案。日前,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夏枯草而导致的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早晨,段某和妻子开着农用三轮车回家,因为路上堆有稻草,不得已就从邻居王某地里过了一下,轧着了王某家的夏枯草。当时王某的妻子周某看见了,说段某不该从她家的地里走,轧她家种的夏枯草。后双方言语不和,王某夫妇与段某夫妇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一脚跺在段某的腰上,致使段某左胸多处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王某主动赔偿段某各项经济损失72000元,已履行,被害人段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