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6年04月05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掏鸟”案舆论反转说起

发布时间:2016-04-05 08:37:14  

胡殿文

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做梦也想不到,他和同伴因为掏“鸟窝”,捅下了一个大“蜂窝”,“蜇伤”了两人也惊醒了社会公众。“掏鸟”案已经过去很久了,但舆论仍未平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这起案件的证据充分。闫啸天明知燕隼是国家保护动物,也知道自己的猎捕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科10只以上,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一审、二审认定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准确。

去年12月,媒体刊登《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新闻发布后,不少人认为,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掏个鸟窝就被判刑10年半,量刑太重,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声讨和质疑法院判决。之后,随着媒体对主审法官、闫啸天父亲和律师、法学专家的采访及闫啸天长期通过QQ、贴吧等网络渠道贩卖猎隼等珍稀鸟类的信息被披露,网友们才知道详情,转而痛斥偷猎的行为。这样的舆论反转,其实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经过媒体的大量报道,已经收到了非常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同时,舆论反转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从“掏几只鸟就判十年刑,做人不如做鸟”的舆论中,反映出很多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缺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闫啸天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属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从法律上讲,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及国家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那就是保护物种的多样性。这次判决,也警示了潜在的盗猎者,增强了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案件当事人闫啸天在“悔改书”中表示,准备出狱后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它们、保护它们。闫啸天的老家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的全体村民签署了一份“联名信”,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普法力度,让广大群众都学法、知法、懂法、不犯法。

对于珍稀动物的保护,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虽称不上罪大恶极,但其后果已触犯了法律底线,造成这一不幸的恰恰是法律意识、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由此可见,深入普及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宣传意识十分急迫。

文章到此,似应打住。问题是目前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势严峻,特别是微信等社交媒体成交易平台。来自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的消息,一些以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资源牟利的不法分子,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药用价值、食用价值、工艺价值无限放大,将一些畸形的消费行为包装成“高雅消费”,并逐渐在高收入人群中掀起消费热潮。随着社会发展,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进行熟人交易,使得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成本更低、隐蔽性更强、周期越来越短、销售成本越来越低,给警方侦办案件、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反过来说,如果对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网开一面,后果将是更多的珍禽猛禽被贩卖、猎杀。保护濒危物种、修复业已破坏的生态环境,恐怕更加困难。   

爱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建设生态文明。十八届五中全会已经把保护环境定为基本国策,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法律手段在生态保护领域必须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失之难存。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掏鸟”案舆论反转值得我们细细品味,法律的严肃性应当清楚,接下来该怎么做明白。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投稿
CopyRight 2009-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驻马店网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豫ICP备12023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