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7年08月15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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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15 07:48:24  

 新《条例》明确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请您谈谈设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考虑及相关规定。

答:随着无线电技术广泛应用于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无线电发射设备已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然而,无线电发射设备与一般商品不同,每台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发射功率等需要符合相关的频率规划和管理规定,否则可能会对周边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和台站产生干扰,同时也会使自身设备的正常使用受到影响。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制度是从源头上抓好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是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频谱资源的重要手段,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净化电磁环境,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同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采取事前准入制度,既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条例》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中也明确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型号核准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及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是相关生产企业必须有相应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此外,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条例》也明确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期限及审批程序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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