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7年10月10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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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信息上把“安全锁”

发布时间:2017-10-10 08:26:39  

□ 胡殿文

上次笔者在《偶感录》中谈到,公民个人要补上防骗这一课,需要在加大打击诈骗力度的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大家心知肚明的是,防骗要从源头治理,那还是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为个人信息上把“安全锁”是重中之重、要中之要。

从大量的案例中大家不难看到,近年来,网络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分猖獗。近段,北京警方展开专项打击行动,已经破获20余个犯罪团伙,涉及互联网营销、房地产中介、培训教育等领域。今年以来,北京警方发现一批网上交换、贩卖公司法人信息、学生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线索。8月15日,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北京警方出动300余名警力,对9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司实施抓捕,现场共查获犯罪嫌疑人百余人。

据了解,一些营销公司员工底薪较低,需要通过拓展客户获得提成,而交换、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成为这些行业的“潜规则”。警方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如何增强自身的保护意识,减少因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伤害,相关专家在透视网络产品和服务隐私条款里的“猫腻”,分析研判当前网络安全状况之后指出,互联网时代用户希望“我的信息我做主”,网络产品和服务企业收集了用户哪些信息、如何保存使用、如何转让等,必须给用户一本“明白账”。法律专家指出,隐私信息保护涉及用户切身利益,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要认真了解隐私政策,这也是事后主张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由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指导开展的隐私条款专项工作9月24日公布了对微信、淘宝网、支付宝等首批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评审结果,传递出监管部门督促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尽快提升信息保护水平的信号。10家参与评审的互联网企业还发布倡议书,表示将尊重用户知情权、控制权,遵守用户授权,强调用户信息安全等。同时,这些企业表示,坚决杜绝与个人信息黑色产业链的任何交易及往来,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移动互联时代,网络运营者更要为个人信息上好“安全锁”,装好“防火墙”。近年来,关于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过度收集、隐秘收集、诱骗收集、“一揽子协议”强迫用户同意的投诉日渐增多,“被授权被同意”引发用户对“霸王条款”的广泛质疑。用户的“同意”,不代表企业能放松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免费软件,不代表就免去了维护信息安全的责任。网络安全法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规定企业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作为大数据产业迅猛发展的国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应摆在重要位置。但就现状而言,相关法律责任在不少互联网企业中尚未落实到位,个别企业甚至把收集个人信息视作理所当然的商机,罔顾信息安全风险,更无相关补救措施。

完善隐私政策,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是争取用户信任的重要表态和承诺,而赢得人们的信任,关键是合理合法、透明公开、说到做到。期待更多互联网企业对照最严标准,在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上把“安全锁”,如此才能实现商业利益、社会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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