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8年11月20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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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18-11-20 08:35:16  

 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公布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本报讯 (记者 代廷伟)“校外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日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下发了《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规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人(或组织)应当具备与培训机构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法人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自然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在培训条件和师资方面,《标准》也作出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标准》也有明确说明。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实际情况,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某某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某某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在培训内容上,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8时30分,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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