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刊记者 徐小防通讯员李 翔
为维护普通劳动者的权益,汝南县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快速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受到农民工的一致好评。
申请执行人张某受雇于被执行人冯某,在其建筑工地从事小工工种。2014年3月,张某在该工地干活时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转子及近端粉碎性骨折。张某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17545.2元。经驻马店天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申请人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冯某支付张某医疗费等费用23049.45元。
该案立案执行后,汝南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冯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汝南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冯某拘留15日。冯某在被拘留期间履行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张某领到赔偿款后,向汝南县人民法院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