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提高特别扶助标准
——深度解读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摘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提高特别扶助标准——深度解读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记者 李中海新《条例》的背景及意义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
记者 李中海
新《条例》的背景及意义
“《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为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稳定全省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市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说,“现在,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我省的实际和全省人民的意愿,省人大对《条例》进行了局部修订。这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有利于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
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修改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调整完善了生育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对此,市计生委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说,单独两孩政策,不是一些人误认为的可以生育第二胎,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如果一对夫妇第一胎生育的为双胞胎或多胞胎,则不符合这一新政策。
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取消生育间隔是这次新《条例》修改的内容之一。原《条例》规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简称“4、28间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这次修改决定取消了此项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就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虽然取消了生育间隔,但是,计生部门仍然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如果这些单独夫妻都在政策启动后集中在一两年内生育,可能短期内对人口出生产生一定的影响,给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是加大了对计生特困及失独家庭特别扶助的力度。
首先是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根据国家卫计委等部门有关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在这次《条例》修改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城乡一致的原则,新《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规定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我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
其次是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新《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再次是对失独失能老人规定由政府供养。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情况,新《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如何申领单独二孩《生育证》
生育政策调整后,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仍需经过批准,申领二孩《生育证》。
关于具体申请程序。第一步,填写表格。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第二步,单位核实。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第三步,提供材料。一是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二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三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五是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5张。第四步,审批及发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二孩《生育证》的办理程序比之前的“双独二胎”简化了很多,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也就是说,只要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生育证》当时就能办下来,而最长也不能超过45个工作日。
之前已获得的计生奖励和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对于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怎么办?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但是,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政策内容比较复杂,比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优先优惠,等等,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等多有不同,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新《条例》实施后,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市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强调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新《条例》,重点宣传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宣传、解读及阐述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背景、意义,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强调稳定现行基本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明确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要坚持提倡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基本生育政策。
简化二孩生育审批程序。要按照要求,简化二孩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及时办理相关证件。
加强请示汇报。实施新《条例》政策性很强,时效性很强,社会情况千差万别,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理解不清楚、把握不准确的事情,不要轻易对群众拒绝否定,需要请示的,可向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电话联系或发公函请示。要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对发现有不作为及违法行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调整政策不等于放松计生工作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河南是一个拥有1亿多人口的大省,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弱、人均水平低、发展不平衡、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省情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因此,我们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坚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基本生育政策。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毫不动摇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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