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证明
摘要: 公安部等12部门发布通知 要求从9月1日起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证明 不需要公安派出所开证明的情况(一)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
公安部等12部门发布通知 要求从9月1日起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证明
不需要公安派出所开证明的情况
(一)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包括以下5种情况: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今年以来,针对不少需要居民开具的“奇葩证明”,各地各部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整治活动。昨天上午,公安部网站发布《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并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事项,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该意见内容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原则】 最大限度精简程序
记者了解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由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联合出台。
通知强调,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对《意见》要求公安派出所规范出具的证明和由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要分别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要最大限度精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
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惩戒】 擅自要求开不合理证明将追责
通知还要求,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意见》精神,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除《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
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举措】 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建设
通知指出,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为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管理提供核查、比对等基础信息服务,实现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交换。
另外,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有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和联网应用。各地公安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部门间、地区间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联网核查和多种技术相结合的认证体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确认公民身份的统一标志,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
以下6类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1.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yjh
(原标题: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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