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性刑罚方式相对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重视监所检察部门和基层司所的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专业的工作和监督机构;要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就必须把它纳入实现中国梦的总体格局中。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伟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社区矫正的监督职责,在检察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体制不完善。长期以来,由于刑罚执行监督是以看守所或者监狱为主,形成了一整套围绕监禁刑的检察监督体制。从工作主体体制来看,乡镇司法所是市、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由于司法所人员编制少、未配备专职的司法警察,使得社区矫正的执行缺乏刚性。
机制不健全。对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制度的监督,工作虽然在做,但相应的工作机制还未完善,对监管者的违规行为和被监督者的不作为行为缺乏制约机制,导致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基本流于形式,脱管、漏管现象严重,非监禁性刑罚往往等同于没有刑罚。
监督不到位。当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采取的是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检察监督方式,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佳。
完善法规、增强刚性。建议完善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监督的程序、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赋予检察机关刚性的监督权,明确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树立起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保障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更新观念、强化保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性刑罚方式相对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重视监所检察部门和基层司所的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专业的工作和监督机构;设立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高效、有序、科学运行;改善检察院对等监督部门的人员素质、人员结构,打造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乐于监督的监所检察队伍。
创新模式、增强实效。检察机关要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监督,就必须渗透到适用非监禁刑的各步骤和程序中去。在工作机制上,一是推进信息共享模式。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非监禁刑服刑人员的信息共享制度,堵塞衔接工作中出现的漏洞,降低脱管率。二是实行保证金与担保人模式。符合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必须由其亲属、监护人申请担保,承担监护责任,增强矫正对象的自我约束力和担保人对矫正对象监督教育的责任感。三是建立异地托管模式。对于“人户分离”的非监禁刑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其暂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委托协助管理。四是完善生活安置救济模式。要把做好生活救助作为教育感化的切入点,帮助矫正对象尽快回归社会,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五是明确社区矫正保障模式。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条件和装备,充分有效地发挥社区矫正职能。六是大力推进社会化预防犯罪工作。应由市、县一级政法委牵头,聘请专业人士,组成预防犯罪咨询委员会,共同会诊解剖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操作性强的预防犯罪对策,调动社会各界群众参与犯罪预防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社区矫正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每个社会组织和特定的社会成员。要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就必须把它纳入实现中国梦的总体格局中。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参与和配合,走法治化的社会管理之路。
责任编辑: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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