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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草案

2019-12-25 09:2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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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草案在物权编中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增加对配偶共同居住权的规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题:离婚冷静期·共同居住权·近亲属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草案

新华社记者罗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与会人员表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步,并就离婚冷静期、共同居住权、近亲属范围界定等问题展开讨论。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李钺锋委员对此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

“对于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李钺锋说,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条款规定,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离婚登记申请,可不设置离婚冷静期。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还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信春鹰委员对此表示,不能因为“共同生活”不好界定就删掉这一整条规定。建议明确将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也说,实践中存在许多公婆或者岳父母需要儿媳或女婿照顾的情形,把这种关系直接排除在近亲之外并不合理,也不利于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建议立法机关对相关条款作出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草案在物权编中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增加对配偶共同居住权的规定。“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对婚姻住所的处分应予特别限制,所有权人不能因为离婚就随意处分原来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导致另一方无家可归。”邓丽委员说。

“婚姻中夫妻唯一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行使配偶权利的特定场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对于公众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杨震委员认为,应将个人的健康信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利用、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杜小光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不约而同关注到网约车的侵权责任问题。他们认为,网约车这一新业态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出行方式,建议草案侵权责任编对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分担等作出明确规定。

与会人员普遍表示,编纂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重要里程碑。民法典草案已日渐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并继续完善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明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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