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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透视

2022-08-17 08:30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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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 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透视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李恒、董瑞丰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16日公布,推动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的深入实施。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通过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相关领域的政策,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根据指导意见,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指导意见明确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的量化指标。”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茜说,这将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幼保健体系,缓解儿童看病就医难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年轻孕产妇的新需求,指导意见提出,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从多个维度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根据指导意见,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

“针对当前托育服务供给总量不足问题,指导意见提出‘盘活存量、扩大增量’的思路,鼓励社会各种力量进入托育市场增加供给总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茅倬彦说,这一系列举措将减轻家庭养育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缓解群众生育养育焦虑。

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生育休假和保障并不是企业的优待福利,而是职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系主任、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凡说,优化生育休假政策,目标是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成本,实现对生育养育过程的保护。

指导意见还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此外,指导意见强调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宋健说,这些政策需协调卫健、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共同发力,加强评估,督促落实,上下联动,一体推进。

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指导意见专门提出,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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