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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300余万元锂电池的“内鬼”被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5-01-09 09:01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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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静 赵海洋)“现在企业的失窃现象没有了,感谢检察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1月7日,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向回访的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锂离子电池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国家级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电池制造商。2021年底至2023年8月,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员工王某、张某、肖某、张某某利用工作便利,采取躲避视频监控,绕过保安检查,将锂电池用胶带捆绑在腰间的方式,将公司生产的18650-2500型号的锂电池盗走,经王某联系低价销售给刘某华获取非法利润,四人盗窃并销售的锂电池市场价值共313.38万余元。  

为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研判关键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物流公司发货单据和嫌疑人之间的转账记录,通过对账单和时间点逐条计算分析,排除嫌疑人关于借款、还款等辩解,并结合案发时的市场价格,核对出最终犯罪金额为313.38万元。  

在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中,因被盗财物多数已经被贩卖,部分犯罪嫌疑人将赃款四处挥霍,流向错综复杂,追赃挽损难度较大。该院充分发挥律师的纽带作用,促使肖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退回赃款195000元。同时通过检警协作,将剩余2400支锂电池依法扣押发还被害公司。  

2024年3月26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张某、肖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刘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0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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