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立梧桐)日前,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曹某、张某系某小区同一单元上下相邻业主。曹某住6楼东户,张某住7楼东户。2024年4月,因楼上张某家房屋漏水,造成楼下曹某家床、被子、墙面受损。在与张某协商无果后,曹某诉至正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修复漏水处并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共同责任。本案中,原告的物品、墙面等受损系被告房屋楼顶漏水所致,楼顶属7位业主共有,该7位业主负有共同管理维护楼顶的义务,由于该7位业主疏于管理、维护楼顶,导致楼顶漏水后造成原告家中财产受损,该7位业主均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各应承担七分之一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放弃对其他6户的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曹某财产损失的1/7,即428.57元。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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