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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 擅发商业短信拟最高罚3万元

2019-10-28 09:36 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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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6日,记者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26日,记者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本条例所调整的范围包括传统电信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通信。

这也就意味着,此次立法所要规范的,正是与普通市民息息相关的。电视信号、手机网络等的管理使用,都将被立法规范。

记者了解到,草案征求意见稿共58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电信市场、用户权益保护、电信安全、法律责任6章。

【建设】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基站等设施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

现代人最怕啥?手机没信号肯定能排在头几位。

哪些地方需要明确规划配套电信设备?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办公场所、大型商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景区、园区;机场、车站、港口等4大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

谁来建?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予以了明确,其中,新建住宅小区电信交接间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双方的责任分界点。电信交接间土木工程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配线箱或电缆交接箱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责任分界点至用户一侧的光纤、桥架、弱电箱等设施由开发者投资建设,另一侧的设施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资建设。

针对不少居民担心的电信设备辐射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基站等设施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官方网站上长期公示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标准数值等信息,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的监督,完善电信基站环境监管机制,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电磁辐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市场】欠费30天还不交费,电信运营商可予以“停机”

手机费、网费谁来定价?怎么交纳?欠费了怎么办?草案征求意见稿均予以明确。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资费标准,简化资费结构,提高资费透明度。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营业厅、网站或者移动应用软件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电信业务的资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有关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便捷的消费查询方式。

针对欠费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费用逾期支付情况使用统一服务号码予以提示。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电信服务。但是,暂停电信服务期间不得限制火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呼叫服务。用户在暂停服务60日之后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及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电信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及违约金。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移动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与用户约定交纳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权益】套餐、垃圾短信、实名制、个人信息保护……这些都有说法!

用户的权益如何保护,这是普通老百姓最关注的话题。比如垃圾短信、广告轰炸,这类问题咋解决?

关键词:套餐

妨碍用户选择电信服务,最高罚10万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限制、妨碍用户的电信服务选择权,不得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电信服务。

如果违反怎么办?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者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固定宽带、移动数据等涉及用户基本电信需求的业务,以套餐形式进行销售的,应同时提供单项业务服务,保障用户拥有单项业务的选择权。

关键词:广告

不经用户允许,任何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最高罚3万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规范用户消费提醒方式,采用相对固定的渠道和统一格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时间和频次,不得夹带或变相夹带广告;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消费提醒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停止向其发送,并保存相关记录。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电信用户请求或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若违反,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违反前款规定的商业性短信息的举报、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投诉的商业性短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经核实确属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商业性短信息发送者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或者服务。

关键词:骚扰电话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络电话、改号电话提供接入服务

不久前,“95”开头的骚扰电话,让人不胜其烦,这其中,很多号码都是网络改号。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主叫号码真实传送,规范电信线路出租行为,不得擅自转接国际来话或者为非法网络电话、改号电话提供接入服务,对未通过鉴权的呼叫应当拦截,并保留证据、采取措施处置。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明确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泄露,给用户带来的不仅仅是麻烦,更有可能是财产的损失了。对此,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电信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协议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的同意。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用户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键词:实名制

不实名者,或将无法得到电信服务

电信用户办理入网或者接入手续、使用互联网协议地址、注册互联网域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注册登记证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核验身份信息并登记。

未经核验并登记的,不得向其提供服务;已使用电信服务或者已使用互联网协议地址、注册互联网域名但未办理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登记的,应当补办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关键词:禁止

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八禁”

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向其提供超出其约定范围的电信服务;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推诿和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三)对服务的内容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恶意采取技术手段限制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产品的兼容;

(六)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自己或者不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服务;

(七)伪造、修改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相关记录及收费有关的数据;

(八)未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擅自向用户代收、代扣第三方服务费用。

【征集】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啥意见?快来提!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邀请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11月9日。

电子邮箱:hnrdb@163.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5号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二处

邮编:450003

电话:0371-65906511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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