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摘要:此外,《条例》还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提出一系列保障和促进措施,共同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体系,进一步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
国新办24日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有关情况。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问:我们想了解一下,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面临着怎样的形势和问题?《条例》确立的保护工作总体思路和责任体系是什么?
关于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体系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表示,《条例》保护工作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将实践证明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为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压实责任。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三是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同时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盛荣华强调,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筑牢网络安全防线,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条例》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要夯实运营者主体责任,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在《条例》总则部分对运营者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并设专章细化有关要求。二是保护工作部门的责任。要落实保护工作部门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条例》明确了保护工作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责任。三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此外,《条例》还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提出一系列保障和促进措施,共同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体系,进一步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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