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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建房引肢体冲突 人民调解化解纠纷

2023-02-25 15:06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刘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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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记者 刘永奇 通讯员 朱雯赟)近年来,上蔡县洙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有效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助力乡村振兴,为法治洙湖、平安洙湖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3年2月8日上午,上蔡县洙湖镇刘店村村民张某到洙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并向工作人员反映:自己把老房子扒掉准备建新房,但东邻侯某以“两家宅基地之间的灰撅未挖出,界限不明确”为由,阻扰自己施工,双方已发生过语言肢体冲突,派出所已出警让人民调解化干戈,希望调委会能够调解两家的纠纷。现在老房子已经扒掉了一个多星期,还未打下地基,自己现在很着急。

洙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稳定住张某的情绪之后,组成调解小组,深入实地调查。

调解人员以事实为依据,经实地调查发现,张某建房使用的宅基地与侯某相邻,侯某多年前建房时在两家的交界处北留12公分宽的空地,南留8公分宽的空地,现两家交界处的灰撅已不能找到;张某用地面积为324平方米,侯某用地面积为388平方米,均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标注的面积一致,双方互不侵占;侯某的彩钢瓦房檐“滴水”过长,会影响到张某建房施工;双方产生语言肢体冲突后,各自到医院体检,张某共花费320元,侯某共花费3772.25元。

一年之计在于春,疫情散去,阳光温暖,正是干事创业的大好时节,纠纷严重影响了张某建房和侯某外出打工的时机。

调解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别向张某和侯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近2个小时的劝说与讲解之后,张某与侯某均作出让步。通过调解,双方约定:1、张某一次性赔偿侯某因纠纷产生语言肢体冲突而花费的医药费2000元(贰仟元)人民币,侯某不再阻扰张某建房施工。2、侯某与张某交界处北各留12公分宽的空地,南各留8公分宽的空地。3、侯某近期将两家交界处过长的彩钢瓦房檐“滴水”进行处理,不能对张某建房施工造成妨碍。双方达成协议后,张某立即向侯某转账2000元人民币,侯某向张某出具收条,并表示会尽快处理自家的房檐“滴水”......双方友好交谈,和好如初。

至此,在洙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这起因宅基地引发的语言肢体冲纠纷画上完美的句号,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与满意,多次提到感谢。

责任编辑:刘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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